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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傅青法与谢华瑞、台州市黄岩瑞益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青法,谢华瑞,台州市黄岩瑞益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345号原告:傅青法,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进,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华瑞,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兵,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被告谢华瑞丈夫。被告:台州市黄岩瑞益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南城药山村。代表人:谢华瑞,该厂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青法与被告谢华瑞、台州市黄岩瑞益塑料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青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傅青法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代理审判员  XX评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