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艳玲与顾秀磊、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玲,顾秀磊,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徐艳玲。被执行人顾秀磊,无职业。被执行人李丽娜(曾用名李丹)。本院在执行徐艳玲与顾秀磊、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艳玲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396245元,执行费5844元,总计402089元(本案应执行标的40208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020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执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包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