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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范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范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36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负责人张充,行长。被告范磊。被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诉被告范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