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与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周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525号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法定代表人:张恒,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生,系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我方自行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人民陪审员 刘桂娟人民陪审员 崔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