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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3331号原告麦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某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定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