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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刑初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想来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2刑初0028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想来,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想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想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陇西县公安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陇西县首阳镇西二十里铺村宋家湾社的被告人崔想来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土枪一支。钢珠200颗、火炮55个及少量黑火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想来非法持有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指控,被告人崔想来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查获笔录,刑事照片,户籍证明,痕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想来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想来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想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查获枪支一支、钢珠、火炮、黑火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五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