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松涛与被告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涛,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963号原告吴松涛,男,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树存,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宝通大厦*楼。被告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振山,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号楼*层*单元121。原告吴松涛诉被告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北京神祇天下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吴松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松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吴松涛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审 判 员 杨艳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