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韶山双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五川电气有限公司、乐清五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山双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川电气有限公司,乐清五川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25号原告:韶山双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永泉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赵杏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志,男,汉族,住宁乡县大屯营乡,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法定代��人:吴治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乐清五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法定代表人:吴治军,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艺、殷倩,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韶山双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五川电气有限公司、乐清五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希望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希望协商解决纠纷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山双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22元,减半收取8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经本院院长决定收取2000元,其余免除。审 判 长 肖凯文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