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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袁国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国栋,裴玉莲,郝效学,杨景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522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申请人:袁国栋。被申请人:裴玉莲。被申请人:郝效学。被申请人:杨景麦。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国栋、裴玉莲、郝效学、杨景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号为: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7**号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