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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21民初1834号原告:杨某1,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现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松玲,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9日生长子杨某2,××××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杨星豪。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志趣不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7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将两个孩子留给原告不管不问,并外出打工,更换手机号,原告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原、被告婚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5年诉至法院,因被告下落不明,无奈撤诉,现重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杨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杨星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1与被告王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共计139000元,其中,河南农村商业银行陈村支行的贷款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9000元,原告姨夫高中州欠款10000元,张书民的欠款21000元,共计90000元,由原告杨某1负责清偿,其中张书民的21000元欠款,原告保证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偿还;剩余借款49000元(含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西村支行的贷款30000元,被告王某娘家张书民贷款19000元),由被告王某负责清偿;三、原、被告婚生男孩杨某2、杨星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王某有探视权;四、其它原、被告不再发生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