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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未民初字第07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正芳与被告程正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芳,程正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未民初字第07244号原告程正芳,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淳化县城关镇安南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田权社,男。被告程正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程正芳与被告程正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正芳诉称,2016年6月24日被告在交大一附院领取其合疗报销款34620元,多次催要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34620元医疗报销款。经查,2016年7月12日,田权社以被告程正意领取其妻程正芳医疗报销款为由,伪造程正芳给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以原告程正芳的名义将被告程正意于2016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田权社认可2016年7月12日的授权委托书及起诉状亦系其书写。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是起诉的首要条件。本案起诉状系田权社书写,授权委托书亦系田权社伪造,原告程正芳并无起诉的意思表示,故田权社以程正芳的名义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权社以程正芳名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6元,由田权社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