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李东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李东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47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87号。被告李东波。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