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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崔某某身体权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崔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83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案由:身体权纠纷。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6年6月12日,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干活时被倒塌的砖墙砸伤,原告被送到临夏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腰椎横骨骨折,3、肋骨骨折,4、头皮血肿。住院治疗54天,花去医疗费22790.17元,(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被告给付营养费2000元,并拿了约800多元的礼品。后双方协商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20000元。被告同意适当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某某给付原告唐某某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金、交通费共计40000元。(限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10000元,剩余30000元一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0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