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7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瑞秀、李三林、李祁零、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卫明、李青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秀,李三林,李祁零,李海燕,李卫明,李青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7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瑞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三林,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祁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卫明,男,汉族角塘镇天字地村大院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1********。被执行人李青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瑞秀、李三林、李祁零、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卫明、李青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55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卫明、李青砖应支付申请人李瑞秀、李三林、李祁零、李海燕案款17.59687万元,承担执行费25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卫明、李青砖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祉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