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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监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学政与尤正宏、杨东祥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学政,尤正宏,杨东祥,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监68号原审原告刘学政,男,1969年3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跃祥,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尤正宏,男,1968年7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杨东祥,男,1970年7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张敏,女,1977年9月7日生,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原告刘学政与原审被告尤正宏、杨东祥、张敏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亭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莲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夏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