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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红兵与刘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兵,刘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436号原告:周红兵,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展,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兵与被告刘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兵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红兵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