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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宋祥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宋祥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758号原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阮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军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祥文。委托代理人:白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娟,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祥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宋祥文亦对雁劳仲案字[2016]256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