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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广奇与被执行人兰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广奇,兰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49号申请人段广奇,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段月超,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兰海云,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畲族,个体,住浙江省衡州市柯城区。申请人段广奇与被执行人兰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的(2016)冀0827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