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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再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于晓亮与祝玉敏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晓亮,祝玉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再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晓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祝玉敏。委托代理人:刘文涛,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于晓亮与被申请人祝玉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吉07民申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于晓亮、被申请人祝玉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晓亮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祝玉敏要求给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签订离婚协议时,此款再审申请人尚未取得。该10万元属于既得收益、预期收益,并不真实存在。原审判决给付10万元是严重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双方确定7垧地收入10万元是基于当时庄稼长势良好所作出的初步判断。签订协议时的6月5日至10月收割庄稼,期间将近4个月的时间,庄稼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当年庄稼闹大斑病后又大旱),导致后期庄稼严重减产。最终收入入不敷出,再审申请人严重亏损,并有种地投入与收入的相关票��为证,再审申请人独自承担亏损尚未要求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亏损就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再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将对再审申请人严重不公;第三,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当年庄稼受灾,农业减产。祝玉敏辩称,于晓亮陈述的内容不属实,2014年庄稼并没有受损,买地时投入的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4600元,不是于晓亮主张的30800元。于晓亮举出的投入与收入的票据都不真实。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约10万元左右”的金额是有特定指向性的,即专指2014年种地的收入。故应查清2014年于晓亮种地收入的具体数额,原审没有对此予以审查,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