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游霜梅与苏州市永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霜梅,苏州市永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178号原告:游霜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承钢,系原告配偶。被告:苏州市永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红兵。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凡。原告游霜梅与被告苏州市永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返祖收益75789元(含税)、车费、误工费2000元,违约金22736.7元,合计100525.7元。判令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原告10105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3日,被告苏州市永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广济南路19号商铺委托经营合同》(附件一),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广济南路19号商铺合同》(附件二),在合同签署后的四年多时间里,合同条款的执行均为正常,被告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返租收益75789元,但原告至今未收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霜梅与被告苏州市永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济南路×××号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在委托经营期内每年享受12%至15%不等的高额收益回报,在五年委托经营期届满向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回购,被告无息退还其已付的全部转让款(扣除税费)。据此,该合同系由被告苏州市永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精心设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吸收存款为最终目的工具。被告上述行为系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霜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