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秀琴与李先操人格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先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秀琴与被执行人李先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李先操赔偿原告杨秀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200元,定于2016年10月1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李先操逾期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杨秀琴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先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款共计22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先操于2016年10月13日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杨秀琴给付赔偿款2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家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