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字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字3391号原告: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柳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垒。被告:峨眉山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罗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峨眉山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峨眉山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的起诉。审判员 刘美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卓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