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洪土珍与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土珍,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691号原告:洪土珍,女,汉族,1951年9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童伟,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土珍诉被告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童伟因已经归还原告洪土珍借款20000元,故原告洪土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土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伟的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土珍撤回对被告童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土珍负担审 判 长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