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莆田鞋乐鞋材有限公司、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鞋乐鞋材有限公司,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鞋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东坡村(梧塘镇后东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278939978。法定代表人:程少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荔涵大道板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79568Q。法定代表人:戴德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莆田鞋乐鞋材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3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4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