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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5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熊国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朝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5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国朝,男,1974年8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国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国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马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熊国朝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查,该枪支系被告人熊国朝所有。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国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三品、违禁品收据,证人陶某、熊某1、周某、熊某3、熊某2的证言,被告人熊国朝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国朝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被告人熊国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国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熊国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国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顺审 判 员  陆永兴人民陪审员  王启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兴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