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东与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郭东,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石春宏,该村民小组组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东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东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返还郭东保证金20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月利率4.67%)承担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支付申请执行人郭东2210800元。执行费22640元由被执行人郭东负担。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郭东与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号作出的(2016)甘10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郭东与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石家庄村民小组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