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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子岚与被告陕西鹰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安琪、鲁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岚,陕西鹰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安琪,鲁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007号原告陈子岚,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少冲,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鹰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西南角上诚商务*幢***室。法定代表人杨英烈,总经理。被告杨安琪,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鲁俊英,女,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陈子岚与被告陕西鹰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泰公司)、杨安琪、鲁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子岚诉称,2015年1月15日,其经被告杨安琪介绍,与被告鹰泰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鹰泰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杨安琪为该借款担保,并约定了相应的借款利息;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鹰泰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鹰泰公司未依约还款,遂原、被告在2015年7月19日进行协商,约定:如鹰泰公司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未还款,由被告杨安琪、鲁俊英负责偿还20万元。现三被告均未依约还款,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利息43513元及2016年7月26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通过业务员宣传、他人介绍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被告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英烈已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因其患有疾病,被取保候审;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子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5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汶 辉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