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802执84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继兵,刘纪超,王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钟继兵。被执行人刘纪超。被执行人王群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继兵与被执行人刘纪超、王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纪超、王群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格烈审判员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