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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臣与农安县巴吉垒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臣,农安县巴吉垒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6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臣,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农安县巴吉垒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农安县。负责人:衣广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徐臣因与被申请人农安县巴吉垒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山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臣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焦某某与太平山村委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003年5月15日结算时终结。徐臣受让焦某某的债权后,与太平山村委会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徐臣支付太平山村委会2万元土地承包费外,太平山村委会尚欠付徐臣本金2万元及利息。二审判决错误认定两次借贷行为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此案并支持徐臣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债权系徐臣从焦某某处受让而来,作为债权受让人,徐臣取得焦某某对太平山村委会的债权请求权,故案涉债权唯一。徐臣主张在其受让焦某某债权时,焦某某与太平山村委会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徐臣与太平山村委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对债权转让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徐臣受让焦某某对太平山村委会的债权后,享有向太平山村委会主张偿还本金4000元,从1989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权,二审判决据此支持徐臣该部分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