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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村民。因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3月27日驾驶摩托车发生肇事后逃逸,2016年4月1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孝章,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崔孝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7时3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西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蒲城县原东陈镇六畛村西路口,欲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刘玉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玉秀受伤,电动车受损,杨某某驾车逃逸。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玉秀无责任。经鉴定,刘玉秀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给被害人部分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3月27日7时3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牌证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西禹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蒲城县孙镇(原东陈镇)白起寺村九组(六畛村)村西路口,欲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被害人刘玉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玉秀受伤倒地,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蒲城县医院诊断,被害人刘玉秀的伤情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伤、双城颞叶脑挫裂伤等);右侧肋骨骨折。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玉秀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玉秀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8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他和蒲城县原东陈镇六畛村的王百仓是连襟。2016年3月27日,因王百仓给孙子过满月,他早上七点多,从家里骑摩托车去王百仓家,他不太会骑车,到东陈老面粉厂东边路口时,准备从这个路口向南拐进六畛村里时,从他右边过来一辆电动车,他和电动车相撞了,两个车和人都倒地了,他起来后,到那人跟前,见一个女的在地上趴着。他扶起摩托车,骑上摩托车向南拐进六畛村了。他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也没有办理机动车车辆登记。2、证人杨聪魏的证言,他家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九组。2016年3月27日早上7时40分左右,他从家里出来时,见到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有一个人正往另一个倒在地上人跟前走,后来那个人把摩托车扶起来,骑着摩托车向南拐进村里了。他到跟前,见地上趴着一个女的,电动车在她北边倒着,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他就离开了。3、证人王胜余(报警人)的证言,2016年3月27日,他村王百仓给娃过满月,他在7时40分左右,向王百仓家走,到他村西边朝北那个巷道时,见村西路口有几个人围着,他到跟前后,一个女的趴在地上,边上倒了一个电动车,边上有人说是摩托车把这个骑电动车的撞了,骑摩托车的人跑了,他拨打110报警了。4、证人王百仓的证言,杨某某和他是连襟。2016年3月21日,他给孙子过事,杨某某是骑着摩托车来的,是一辆125红色摩托车,没挂牌号。5、证人骆木林的证言,刘玉秀是他妻子。2016年3月27日7时54分,蒲城县东陈镇六畛村的王百乾给他打电话说他媳妇在王百乾家门口出了车祸,他骑摩托车快到现场时,发现有几个人围在那,他家的电动车头朝西倒在地上,他媳妇已经被120拉走了。6、蒲城县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刘玉秀的伤情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伤、双城颞叶脑挫裂伤等);右侧肋骨骨折。7、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玉秀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8、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6]第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玉秀无责任。9、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发生交通肇事时的经过。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蒲城县孙镇郭庄村四组组长薛纪民从监控视频中辨认出肇事时骑摩托车的人是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出其肇事时所骑摩托车及肇事地点。11、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报警电话及报警时间、事故地点等事实。12、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证明经查询,被告人杨某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悦胜牌两轮摩托车未发现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1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表、现场图、照片及车辆勘查检查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点及状况,肇事车辆的状况。14、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的时间、地点、经过。15、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及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6、蒲城县公安局蒲公(交)行罚决字[2016]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3月27日驾驶摩托车发生肇事后逃逸,2016年4月1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7、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8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缓刑。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肇事,致一人受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蒲城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综合考虑,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与以上不一致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喜文人民陪审员  韩育华人民陪审员  雷红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