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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俊与浙江万海投资有限公司、王中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浙江万海投资有限公司,王中伟,杨高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778号原告:杨俊(身份证号码:330103198403180032),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联系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221号。法定代表人:胡利华。被告:王中伟,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杨高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衢州市衢江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宣南春,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浙江万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中伟、被告杨高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 判 长  陈淋欢人民陪审员  郑琼霞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茂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