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阳煤集团电石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本市开发区颐康一期。被执行人穆某某,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阳煤集团升华三中心职工,现住本市矿区太行国际新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303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5000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经查,被执行人穆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记录,证券、车辆均无登记。现被执行人穆某某因涉嫌诈骗已由阳泉市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暂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穆某某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期间,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303执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