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蔡春福与延边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蔡春福,男,1955年10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小营。法定代表人丁德才,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春福与被执行人延边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市劳仲裁字(2010)6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3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00元、申请执行费37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延边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才自愿支付本金及费用计31984元,申请执行人蔡春福自愿放弃利息及其它请求并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明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