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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2001年11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22848.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现申请执行人得到司法救助22848.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 阳 霖审判员 :唐国红审判员 :邓一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