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邹洪雷与莆田市城厢区冰奇鞋服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雷,莆田市城厢区冰奇鞋服商行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978号原告:邹洪雷,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福乾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冰奇鞋服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黄村新区支路***号。负责人林奇兵,职务经理。原告邹洪雷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冰奇鞋服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邹洪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邹洪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雪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