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兆昶与祁建康、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兆昶,祁建康,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4430号原告:曹兆昶,居民。被告:祁建康,居民。被告:项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兆昶诉被告祁建康、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兆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兆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兆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曹兆昶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