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执民字第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区杏尔、洪剑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杏尔,洪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4226号申请执行人区杏尔被执行人洪剑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07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剑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剑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洪剑阳(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9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