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贵文与永兴县湘南出口花炮厂、曹国华、黄玲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文,永兴县湘南出口花炮厂,曹国华,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保361号申请人:陈贵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兴县湘南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镇大杨村一组。被申请人:曹国华,男。被申请人:黄玲,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贵文与被申请人永兴县湘南出口花炮厂、曹国华、黄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陈贵文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6)湘1023民初2213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永兴县湘南出口花炮厂、曹国华、黄玲价值2300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湘南出口花炮厂、曹国华、黄玲安全生产抵押金2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