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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亚军,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亦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茜、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谢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刘庄村其老家附近,与其哥哥田某某1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田某某用拳将田某某1的右眼睛殴打致伤。经鉴定,田某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赔偿田某某1医疗费1.4万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1系兄弟关系,案发前没有矛盾,因家庭纠纷被告人田某某意气用事才将被害人田某某1打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1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及量刑意见。并出示银行转账流水单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刘庄村其老家附近,与被害人田某某1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田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田某某1的右眼睛殴打致伤。经鉴定,田某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1自愿达成由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1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4万元(含已付的1.4万元)的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被害人田某某1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被害人田某某1于2016年1月5日17时10分许报案至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3.手术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被害人田某某1于2015年9月25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做了右眼结膜裂伤缝合术;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门诊费用清单、计费清单票据,证明被害人田某某1于2015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2日期间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就诊项目及费用明细;5.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田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6.银行转账流水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田某某1支付部分赔偿款;7.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已履行。被害人田某某1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二)鉴定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6]0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鉴定),证明结合调查了解,可以排除被害人田某某1现视力下降与2015年9月25日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田某某12016年1月5日右侧眼球破裂,系外力作用形成,致右眼无光感,属盲目5级,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三)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5日17时许,我和田某某一起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刘庄村四队我母亲家打扫房间,后田某某去房子后面渠边烧垃圾。我准备回家时听见大门外有人争吵,出去后看见田某某1右眼睛在流血,田某某1说是被田某某打的,我就开车与田某某3一起将田某某1送往医院治疗;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5日17时许,我与田某某、田某某2等人给田某某的母亲打扫卫生。之后我站在田某某老家院子里抽烟,听见田某某老家门口有人惨叫,出去后看见田某某1躺在地上,田某某站在田某某1的身边骂,还准备用脚踢田某某1。我拉开田某某后扶起田某某1,发现田某某1右眼睛在流血,随后我喊田某某2把田某某1送往医院治疗;3.证人田某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5日17时许,我听见自家院墙后面巷子有人争吵,过去后发现我父亲田某某1用手捂着右眼睛,手指缝里流了许多血,田某某也在现场。随后田某某2开车将田某某1送往医院救治。田某某1的右眼睛曾在2015年9月底被玉米杆叶子划伤,之后在铁路医院进行了冲洗、消炎,输了三天液就好了;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田某某1的眼睛在2015年10月份受过伤。2016年5月9日我得知田某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5月14日我就将田某某1眼睛受过伤的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了;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通过查阅医院档案资料,可以确认给我田某某1做过右眼结膜裂伤缝合手术。患者结膜裂伤的情况下,医生一般先探查巩膜是否裂伤,如果巩膜没有问题,就做眼结膜裂伤缝合术。一般情况下,眼结膜裂伤对视力影响不大。做了结膜裂伤缝合术肯定会留下疤痕,但是明显程度要取决于受伤情况。根据档案资料显示,田某某1肯定只是眼结膜裂伤了,巩膜应该没有受伤。档案资料中手术登记本上记载的是右眼结膜裂伤缝合术,计费清单写的是角膜异物剔除术,两者不同,应当以手术登记本为准,因为计费清单上面的手术名称只是为了方便计费而写;6.证人刘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份,田某某1在农田干活时被玉米秸秆划到右眼睛,田某某1到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治疗后眼睛就好了。在我平时与田某某1相处的过程中,没有发现田某某1的右眼睛视力有问题;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份,田某某1在农田干活时被玉米秸秆划到右眼,经过医院治疗,田某某1的眼睛好了。田某某1当时没有住院,在家疗养了一段时间,之后还和我一起干活。在这过程中我没有发现田某某1的右眼睛视力有问题。(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5日17时许,我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刘庄村四队自己房子后面的一条土路上转悠,田某某过来对我说:“你种的田是你的吗?”后用拳头朝我右眼睛上打了一拳,随后我用双手捂住眼睛,田某某又用拳头朝我头部和左耳处打了几拳。我被打倒在地,半蹲着用手捂住眼睛,田某某用脚朝我腰部踩了四下。后我被送到中卫市人民医院救治。我的右眼睛在被田某某殴打致伤之前曾经受过伤,是在2015年9月的一天,我在田里干活时被玉米叶子划到右眼睛,之后右眼睛一直流泪,有摩擦感。我与我儿子田某某3一起去医院,医生对我的眼睛进行了冲洗、输液,发现右眼睛眼皮里面有条小口子,随后进行了缝合手术。之后我在家中休息一周,眼睛恢复正常。案发后田某某向我支付了14000元的医疗费。(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5日17时许,我与田某某2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刘庄村四队老院子(我母亲居住)打扫卫生,发现我母亲房间的炕是冷的,炉子也没有生火,我当时非常气愤。我大哥田某某1种着我母亲的田,住在我母亲旁边,但从不过来照顾老人。我在刘庄村桥头的渠边烧垃圾时遇到田某某1,二人因此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田某某1准备打我,我躲开后用拳头朝田某某1右眼处打了一下,朝田某某1屁股踢了两下。田某某1用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右眼在流血。田某某2、刘某某、田某某3等人随即来到现场,田某某2开车将田某某1送往医院救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1系兄弟关系,案发前没有矛盾,因家庭纠纷被告人田某某意气用事将被害人田某某1打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1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田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及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赔偿被害人损失、自首等情节,对被告人田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洪审 判 员  李晓娜人民陪审员  高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保宇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