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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405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靖。被告:王某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