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405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靖。被告:王某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