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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学锋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阮成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苏学锋,阮成勇,胡荣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学锋,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成勇,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荣田,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学锋、阮成勇、胡荣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60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文峰区,故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州市××东新区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