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闵某凤与汤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某凤,汤某平,闵某菊,周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1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闵某凤。被执行人汤某平。第三人闵某菊。第三人周某文。闵某凤与汤某平、第三人闵某菊、周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孝昌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汤某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闵某凤向法院提供部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汤某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1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支付申请人给闵某凤。但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能执行的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闵某凤发现被执行人汤某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由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