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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立诚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立诚装饰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56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中立诚装饰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大地花园东座1402号,组织机构代码31174730-4。法定代表人李焱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东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1208754N。法定代表人黄卿鹤,执行董事。原告深圳市中立诚装饰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立诚装饰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立诚装饰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立诚装饰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立诚装饰施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