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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林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999号原告杨某,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负责人徐革。委托代理人江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