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尹立秋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尹立秋,延吉市圣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67号案外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77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尹立秋,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为延吉市。在申请执行人李艳华与被执行人尹立秋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称,在原告李艳华与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查封了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地(面积为21000平方米)。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们认为贵院无权查封属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地,现对贵院的该执行标的及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集体所有的面积为21000平方米的河滩地的执行。本院查明:在原告李艳华与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03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尹立秋租赁的河滩地(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面积为21000平方米)。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2014)延民初字第4030-2号民事裁定中表述的“查封被告尹立秋租赁的河滩地”,其实际意义是冻结被告对该河滩地的租赁权,而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查封被告尹立秋租赁的河滩地。案外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大文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李 俊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