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53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息27.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利息6万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府谷县某某公司处有80%的股权,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府谷县某某公司处有20%的���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府谷县某某公司处享有的80%股权及其收益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府谷县某某公司处享有的20%股权及其收益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在冻结期间,二被执行人不得将股权转让、转移、变卖。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贾 飞代��审判员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