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翠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翠萍,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马翠萍,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新巷。被执行人:王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亳州路8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