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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晓军与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军,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715号原告:陈晓军,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天利北城*******室。被告:马红,信息不详。原告陈晓军与被告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红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2880元,合计26880元;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等费用由被告马红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4年12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000元,约定2015年12月还,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但到还款日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退还原告陈晓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