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1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国定与陈灵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定,陈灵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735号原告林国定,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灵章,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定与被告陈灵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国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国定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