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蒋洁莹与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洁莹,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蒋洁莹,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洁莹与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1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洁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按照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已无正常营业,法定代表人李新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信息;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但由于该车辆均被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法院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洁莹,现申请执行人蒋洁莹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董恒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